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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分歧大 判后答疑促履行

发表时间:2023-11-30 11:50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的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实质化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均对任双军法官表示感谢。

原告小远(化名)与被告小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订婚,小远给付小丽订婚礼金88800元,金首饰一套价值40200元,同年7月小远又给付小丽“送好”礼金100000元。订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因彩礼返还问题无法谈拢,小远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丽返还彩礼款共计229000元。

麦岭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任双军及时联系原、被告本人及家属,并通过诉讼代理人做双方工作。但原告父母坚决要求被告返还21万元,否则就不同意调解。被告仅愿意返还15万元。双方在彩礼返还数额方面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共计18万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任双军法官对被告及家属进行判后答疑,了解到被告家属愿意履行判决,但想把彩礼中的四金折合成现金(购买时的价格)予以返还,且想再少履行一部分,剩余款项用现金支付。任双军法官认为上述方案切实可行,后又积极与原告家属及其亲戚、村委沟通,共同做原告家属工作。任双军法官向原告家属充分释法明理,从情感到法律、从彩礼到情义,多方面与原、被告沟通。最终,被告愿意按照判决数额予以履行,原告也同意四金折合现金的方案。2023年11月24日,被告当场返还现金139800元及金首饰(其中包括部分折现,总价值40200元),原告满意而归。

彩礼,是中国的传统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地方由一方给付另一方金钱或者财物,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解除婚约,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静 任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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