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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出车祸 车辆属性起争议……

发表时间:2024-08-27 08:28

城市街头,电动车可谓无处不在。涉及交通事故引致诉讼时,赔偿责任的确定和电动车的车辆属性相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牛某驾车与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王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余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承保的驾驶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内容予以推翻,故对该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针对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在实践中,二轮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无法上机动车牌照、投保交强险,法律法规也未规定驾驶人员应考取何种驾照,因此,此类车辆不属于普遍认知意义上的机动车;且案涉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二轮电动车,并依据非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王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以该二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对事故进行处理,已实际认定该二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综上所述,被告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具有必要性,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牛某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牛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被告牛某驾驶车辆挂靠在被告某公司名下经营,且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和被告牛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334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莫心存侥幸心理,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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