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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却打不赢官司?法官提醒:权利也有“保质期”

发表时间:2024-11-21 19:02

刘某懊悔极了,明明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可还是输了官司,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来,竟是他的权力过了“保质期”。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刘某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牛某某等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诉讼中撤回对该电缆公司的起诉。该院于2015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某借款300万元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牛某某未能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牛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于2024年1月再次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原告刘某在2015年向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后撤回起诉,选择向担保人牛某某主张权利,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时隔八年后,以电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电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现电缆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原告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向电缆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电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取决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确定以及本案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刘某就涉案债务在2015年以及2016年分别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明被执行人牛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刘某自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之日即应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从该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相应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实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改为三年。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终本裁定之后的三年期间内向电缆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本院认定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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