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需要赔偿吗?发表时间:2024-11-22 08:29 日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法驳回了汽车车主向三轮车车主索赔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赵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何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 另查明:何某驾驶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事故发生后,刘某维修车辆花费3815元,评估费500元。后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赵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纷。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否向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评价,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而且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危险回避能力较非机动车也具有明显优势,机动车一方应负有更为严格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故不宜支持刘某向赵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815元,鉴定评估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证据与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产生较大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作为车主应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