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南阳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一亿余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22-04-07 11:21作者:河南法制观察网

   (河南法制观察网讯)“感谢南阳中院法官灵活办案,解除了对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给了我们企业喘息的机会,我们一定会尽早还清欠款!”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诉讼标的额达一亿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对承办法官孙峰感激地说道。

    基本案情:建设工程合同起纠纷 公司账户遭冻结

    2017年,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的某住宅小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内容对工程内容、工期、价款等进行了约定。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约施工,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后因双方对工程量计算不一致,双方对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南阳中院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材料款等共计1亿余元。

    案件审理中,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全措施,南阳中院依法冻结了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其中包含公司基本账户)并查封了该公司127套房产。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冻结公司基本账户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南阳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措施。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其公司系房地产公司,冻结基本账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数百名安置户的房屋安置工作和该公司其他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都会受到影响。

    灵活运用保全措施  保障企业运行促双赢

    南阳中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为平衡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利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过审慎审查,裁定解除了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时要求该公司将该基本账户中冻结的资金汇入另一个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账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施工方的施工量及工程价款,若双方持续争执不下,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将不得不经鉴定查明。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涉工程工程量大,并涉及案外两家公司的施工范围,鉴定难度大,鉴定周期长,鉴定费高昂,且即使有了鉴定结果,若当事人仍不服,产生后续诉讼将长期不利于本案矛盾化解,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承办法官孙峰反复研究双方提供的施工资料,明确双方争议产生的原因是与案外两家公司施工衔接范围的认定。

    于是,孙峰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施工日志等资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法析理,使其对自身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有正确的认识,并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劝导,建议依据事实扣除部分费用。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的一半房产解封,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两年内结清剩余款项4000余万元后,解除对剩余房产查封措施的调解协议,促进本案纠纷的实质化解。目前,双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孙峰表示,近几年因房产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紧张等原因引发的“烂尾楼”、各类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本案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样存在资金链紧张等情况,因拖欠施工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而被采取保全措施。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固然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考虑到查封房地产企业基本账户涉及到拆迁户安置、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且本案工程量、工程价款需要鉴定,审理周期长,如果继续查封基本账户可能会使该公司经营陷入绝境,进而导致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综合分析判断,裁定解除对南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并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做工作“放水养鱼”,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利益才能更好实现。

    典型意义:近年来,南阳中院在涉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一步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权益的影响。本案中,南阳中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用足、用活、用好各种法律手段,既实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案结事了,将贯彻“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到了具体案件中。


分享到: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nfzgcw@163.com    联系电话:0371—5707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