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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筝:勇于奏响中国知产司法时代强音

发表时间:2022-03-24 10:50作者:人民网记者 王佩

2021年11月21日,小雪节气前一天,郑州寒风凛冽,河南高院法官赵筝和他的同事们,心中却是一片暖阳。当天,新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出,由赵筝主审的《清华大学等诉河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赫然在列。

  在河南高院,赵筝法官是博士更是同事心目中的“专家”。平时不善言辞,但一聊起专业知识,滔滔不绝,神采飞扬,好似变了个人。自2010年3月担任民三庭审判长以来,赵筝主要跟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打交道。他主审的10件案件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或是创造性地解决了涉外、知产、民商事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或是推进了相关领域理论上的丰富与创新,均在全国法院产生了较大影响。

  在赵筝办公室锁着的柜子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河南省专利侵权判定专家”等厚厚一摞“大红本”静静地躺在角落。“荣誉代表过去,专业成就未来。”赵筝说,“做法官,只有工作热情还不够,还需要有精深的法理修养、跨领域的广阔视野、创新的司法智慧、勇于担当的法治精神。必须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践行立法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专业司法力量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清华大学诉河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为何能被含金量极高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中?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视公司”)是一家源于清华大学,以辐射成像技术为核心,拥有全部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安检企业,产品及服务占据全球市场的40%。早在2007年,威视公司已就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

  2016年11月,清华大学、威视公司发现许昌某公司的产品涉嫌使用相关专利技术,遂诉至法院。

  然而,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却完全不认。被告认为自己的产品跟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原告专利包含准直器立柱,我们没有;原告探测器均匀安装,我们不是均匀安装;原告探测器安装支架可以调整,我们不可以调整。这么多不一样,怎么能构成侵权呢?”

  此案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中技术含量极高,审判难度极大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如何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准确确定其保护范围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也是各国司法前沿实务的难点,更让主审法官赵筝感到十分棘手。

  对照原告的专利技术要求,按照法律判决被告不侵权,似乎也无不妥。“但是,如果机械地照搬法条这样判了,对原告公平吗?会造成什么社会导向?恐怕会让更多人不是全身心投入到科研创新当中,而是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剽窃别人而不被发现当中。必须防止侵权人采用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手段,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逃避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打定主意,赵筝开始埋头钻研。他邀请了国家专利局河南审协中心的专家一起勘验现场,精准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翻遍各国典型类案,依据我国立法精神,创新性提出适用于本案的认定标准,期间翻阅的学术文章高达数十万字。

  最终,赵筝用一份一万三千多字的判决书,详细阐明了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所持有的专利技术,拥有等同技术特征,判定被告侵权。

  2020年1月,这份判决书被最高法院评为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严惩专利侵权,激励正当竞争,鼓励技术创新上起到了示范作用。

  “专业的才是公正的”,这是赵筝的法治信仰,也是他一直践行的工作准则。

向世界传递知产司法保护中国声音

  两年前,许昌市率团赴德国招商引资时,德国政府高层及企业代表特别介绍了一个案件——德国拜耳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表示正是这个案件在河南高院的调解下取得了良好效果,增强了德国企业来豫投资的信心。

  德国拜耳公司是全球第二大非处方药品制造企业。几年前,漯河一家小型民营制药企业也取名叫“拜耳”(下称漯河药企),生产“拜耳利健”、“拜耳高热康”等产品、注册和使用了“bayercn”等域名、并在广告中声称其生产的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德国拜耳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以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漯河药企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漯河药企停止侵权,赔偿拜耳公司损失。漯河药企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频发性、难认定等特点,加之本案涉及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保护,亦引起德国驻华使馆及拜耳公司高层的高度关注,处理不慎势必影响中国国际司法声誉及营商环境评价。

  接到该案件,赵筝认真阅读了20多本厚达30多厘米的卷宗后发现,早在起诉至法院之前,拜耳公司已就此事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申请裁决,但仍未有效阻止漯河药企的继续侵权。且漯河药企的所有厂房和设备均为租赁,企业GMP认证已过期,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但其销售渠道已经成熟,换个身份还可以继续生产且成本低廉。

  基于此,如何从根源消除侵权,改善营商环境,增强外企在华投资信心才是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关键。赵筝认为,这个案子要想有效避免案结事不了,调解是首选。

  然而,当赵筝刚把调解的意愿告知拜耳公司,即遭受了强烈反对。“我们绝不言和!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拜耳公司认为,一百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与各国侵权者作战,从不妥协,也造就了全球有史以来第一次一种药品从设想、研制、实验、上市到打击侵权由一个私营公司独家操作的革命性成就。“接受调解不仅是对我们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这使调解工作一提出就遇到了困难。

  “想让德国人认可我国治标治本的调解模式,需让其明白调解可以实现裁决难以实现的目的。”经过20多次的沟通与释法,赵筝亲自起草了减少漯河企业赔偿数额、加重该企业股东、高管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再次侵权责任的调解方案,得到了资本较少的漯河企业的认可,同时,该加重侵权者再次侵权责任的调解方案也得到了拜耳公司总部决策层的充分肯定与称赞。

  一起长达5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终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案。该案受到德国驻华使馆的称赞。

       事后,拜耳公司向河南高院致感谢函,“正如拜耳在世界各地的遭遇一样,在中国我们也遇到一些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更让我们担忧的是诉讼时间的漫长、执行的乏力以及侵权者变换身份的再次侵权,投资的信心受到挑战。在你们的努力下,我们与侵权者达成了调解协议,杜绝了再次侵权的可能,使我们消除了所有的疑虑。同时也给我们在中国以至全球范围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典范。”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理论与实务纵览涉外商事案例精选》。最高法院指出,该系列案件突出了战略高度和全局视野,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向国际展示中国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的重要途径。


用良知和坚守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度

  “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被钻了空子,与良知冲突时,良知才是最高准则。这时,法官要在良知的驱使下,要对法律的成长进行分析,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形成法律规制,引导社会价值,维护社会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作出能为民众理解和接受,合法又合理的公正裁决。”

  开封市某大厦在施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作为开发公司董事的赵某就拿出个人的40万元,借给公司使用。后来,公司资金短缺,于是跟赵某达成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在建的大厦中一套建筑面积190.8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赵某,单价为4200元/平方米,总价款是80余万元。赵某则将之前借给公司的40万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赵某又交付17.8万元房款后,约定了剩余款项的付款日期。

  赵某按照约定日期交了房款,可是却迟迟等不到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赵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就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在进入法院后一波三折,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每次的判决结果也都大相径庭,双方当事人均不服。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时任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我国法律虽不完全禁止董事和经理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但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赵某无法提供股东会事前同意或事后予以追认的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审理时,判定合同无效,返还房款。

  案件上诉到了赵筝手里。仔细研究后,赵筝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第六十一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基于保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自我交易,恶意损害公司利益。但本案讼争房产是由赵某的借款转换而来,该借款关系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且赵某在当年以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远高于该公司在之后将大厦一、二层以每平方米1912元整体销售的价格,购房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然而,经过7次合议,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生硬的判为无效合同,赵某只能拿回已支付的房款,但是此时该房屋价值已达每平方米数万元。

  但赵筝觉得这样判对赵某太不公平,有悖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有违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有人劝他,“当事人是输是赢跟你有啥关系?你只要按法律判就行了,何必担这风险?”但赵筝执意报请院长上审委会研究。

“如果我们机械的适用法律,那我们可以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但法律是善良的,如果套用法律,得出一个不公平的结论,不是法律规定错了,而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错了。”一番话说完,审委会委员肯定了赵筝对该条款立法目的的理解,一致决定,合同有效。

省法院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同意河南高院的审理意见,作出驳回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河南高院的终审判决。

“当时也曾犹豫过,但是,法官头顶庄严的国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精神,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是我们的终极使命。法律在不断成长,法官心中的天平永远不能失衡。”赵筝说,既然身穿法袍,头顶国徽,那就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一生的热忱去解读什么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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